兴化市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
兴化市农村集体财产智慧监管平台
全文检索   
兴政办发〔2019〕176号
发布时间:2020-01-15     浏览次数:     来源:

 

兴政办发〔2019176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改《兴化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我市今年机构改革的相关实施文案,现对《兴化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部分条款作相应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1. 将第五条修改为:“兴化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监管机构,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等方面职责,负责对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日常工作。

兴化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具体负责流转交易服务。财政局、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发改委、科技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管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

2. 将第六条中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范围主要包括:”修改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必须全部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村集体受承包农户委托统一组织的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也必须全部进场交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范围主要包括:

3. 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转让方向所在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提交产权转让申请材料,乡镇农业、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材料和交易项目合规性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向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产权流转申请材料。农村产权交易申请材料包括:

(一)《农村产权交易项目审批表》;(二)《农村产权交易转让方承诺书》;(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四)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五)相关决议、批准文件;(六)转让标的基本情况的材料;(七)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农村产权交易授权委托书(转让方)》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八)农村集体产权转让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并提交;(九)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删去第二款。

4. 将第九条修改为:市农业农村、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科技、市场监管、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产权交易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

5. 将第十条修改为:“审核通过后,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将《农村产权交易公告》上传至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公告期不少于7个自然日,同时在项目产权所属村组张贴公示,严格对意向受让方资信进行审查,登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并收取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意向受让方为法人单位时,保证金必须从本单位银行账户汇入,退还保证金原路径返还。

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每季度在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转让交易价格指数,为流转交易双方提供参考价格。

6. 将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合并,修改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水面经营权项目交易,报名期间只有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可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有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流转交易标的具体情况采取竞价、招投标等形式组织交易。”

7.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续租项目经村民代表等相关会议决定项目交易底价、期限等内容后走续租流程;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建设项目和10亩以下(含10亩)的土地流转项目可进入绿色通道流程。”

8.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等交易品种单宗标的额在50万元以内或连片土地流转面积在300亩以内的,由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组织交易;对单宗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或连片土地流转面积在300亩以上的,应到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除应急性建设项目外,对农村小额零散工程项目,宜采用打包方式的由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集中开展招投标,减少交易成本,所有项目不允许人为拆分标段、化整为零。”

9.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组织完成项目交易后,中标者需当场签字确认,交易机构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项目成交确认书》并及时在全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进行交易结果公示,公示期7个自然日,同时在项目所属村组公开栏进行张贴。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应当及时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规范性合同,并对合同进行审核确认,一个月内将项目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原始纪录资料整理归档,实行一项一卷、专人专柜保管。

采取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方式的,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各方应当签订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人数达到5人以上的,应当推举25名具备主体资格的代表人办理转让或者受让相关事宜。

凡优先受让权人未放弃行使优先受让权的产权流转交易项目,不得采取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10. 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应当载明如下事项:证书编号、转让方及身份证号码、受让方及身份证号码、合同编号、签约日期、土地地理位置(四置)、流转面积、流转用途、流转形式、合同期限、成交金额、备注等内容。”

11. 将“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第十八条”依次改为“第十七、第十八、第十九、第二十条”。

12. 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发改委核定。”

13. 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

14.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市、镇农经部门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下述情况的,严肃查处。涉及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置;涉及其他人员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一)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没有进场交易的;(二)农村集体产权转让信息和成交信息没有按规定要求在本村组公开的;(三)没有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村组集体统一对外流转除外);(四)向外泄露产权交易秘密信息的(如透露暗底等);(五)向农村产权交易市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六)干扰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正常开展工作的;(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决定的;(八)收受交易主体财物或吃拿卡要的;(九)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15. 将“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条”依次改为“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

16. 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2031日起实施。”

17. 根据上述修改情况,对《兴化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原文进行了统一修改,修改后的文件附后,并予以重新公布,文号保持不变。

 

附件:兴化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兴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31


 

 

兴化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动农村生产要素流动,优化资源配置,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

(三)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四)坚持不得改变集体土地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第四条  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包、租赁、转让、入股、互换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应当在兴化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鼓励农村个人产权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流转交易。

第五条  兴化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监管机构,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等方面职责,负责对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日常工作。

兴化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具体负责流转交易服务。财政局、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农业农村局、水利局、发改委、科技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管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

第二章  交易范围、方式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必须全部在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村集体受承包农户委托统一组织的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也必须全部进场交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

(四)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资产;

(六)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

(七)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

(九)农村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他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

第七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可以采取协议、竞价、竞标、公开招投标、摇号、拍卖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拍卖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八条  转让方向所在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提交产权转让申请材料,乡镇农业、国土、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材料和交易项目合规性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向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产权流转申请材料。农村产权交易申请材料包括:

(一)《农村产权交易项目审批表》;

(二)《农村产权交易转让方承诺书》;

(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四)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

(五)相关决议、批准文件;

(六)转让标的基本情况的材料;

(七)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农村产权交易授权委托书(转让方)》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八)农村集体产权转让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并提交;

(九)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市农业农村、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科技、市场监管、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产权交易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

第十条  审核通过后,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将《农村产权交易公告》上传至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公告期不少于7个自然日,同时在项目产权所属村组张贴公示,严格对意向受让方资信进行审查,登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并收取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意向受让方为法人单位时,保证金必须从本单位银行账户汇入,退还保证金原路径返还。

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每季度在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转让交易价格指数,为流转交易双方提供参考价格。

第十一条  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提交受让申请书、意向受让方的声明与保证、资格证明或有效证件、资信证明、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和代表推举书、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收到产权受让申请后,对有关材料和受让资格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发布受让信息,但受让人不愿意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十二条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据征集到的资格审查合格的受让方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选择交易方式,组织进行交易。

土地承包经营权、水面经营权项目交易,报名期间只有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可采取协议方式进行交易;有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流转交易标的具体情况采取竞价、招投标等形式组织交易。

农村土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者收益分配权流转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享有优先受让权。

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三条  续租项目经村民代表等相关会议决定项目交易底价、期限等内容后走续租流程;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建设项目和10亩以下(含10亩)的土地流转项目可进入绿色通道流程。

第十四条  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等交易品种单宗标的额在50万元以内或连片土地流转面积在300亩以内的,由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组织交易;对单宗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或连片土地流转面积在300亩以上的,应到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除应急性建设项目外,对农村小额零散工程项目,宜采用打包方式的由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集中开展招投标,减少交易成本,所有项目不允许人为拆分标段、化整为零。

第十五条  组织完成项目交易后,中标者需当场签字确认,交易机构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项目成交确认书》并及时在全省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进行交易结果公示,公示期7个自然日,同时在项目所属村组公开栏进行张贴。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应当及时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规范性合同,并对合同进行审核确认,一个月内将项目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原始纪录资料整理归档,实行一项一卷、专人专柜保管。

采取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方式的,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各方应当签订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人数达到5人以上的,应当推举25名具备主体资格的代表人办理转让或者受让相关事宜。

凡优先受让权人未放弃行使优先受让权的产权流转交易项目,不得采取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第十六条  产权流转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并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产权交易鉴证书应当载明如下事项:证书编号、转让方及身份证号码、受让方及身份证号码、合同编号、签约日期、土地地理位置(四置)、流转面积、流转用途、流转形式、合同期限、成交金额、备注等内容。

第四章  流转交易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以相关职能部门或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转让价格低于评估价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代表大会同意。

农村个人产权的转让价格,可以以相关职能部门或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为依据,也可以由转让方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中止流转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流转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中止流转交易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流转交易的情形。

第十九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确认后终止流转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流转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流转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流转交易的;

(三)转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书面提出终止流转交易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发出终止流转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流转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条  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流转交易市场或者扰乱流转交易秩序;

(二)影响流转交易双方进行公平流转交易;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发改委核定。

收费对象重点是工商资本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对为农服务的评估、鉴证等行为实行免费服务。鼓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转让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民的,减免收取有关服务费用。其他流转交易主体,按照规定收取相关费用。涉及应征税项目的,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产权的流转交易收益,应当纳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实行统一管理,具体管理办法按照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农村个人产权的流转交易收益,归个人所有。

第五章  督查问责

第二十三条  市、镇农业农村部门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下述情况的,严肃查处。涉及党员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置;涉及其他人员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一)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没有进场交易的;

(二)农村集体产权转让信息和成交信息没有按规定要求在本村组公开的;

(三)没有经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村组集体统一对外流转除外);

(四)向外泄露产权交易秘密信息的(如透露暗底等);

(五)向农村产权交易市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干扰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正常开展工作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决定的;

(八)收受交易主体财物或吃拿卡要的;

(九)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流转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流转交易双方及相关人员有违规违约行为,造成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及相关方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31日起实施。

 

 

 

 

 

 

 

 

 

 

 

 

 

 

 

兴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231日印发